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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后未检验就交车车主获得1万元赔偿
作者:沈剑虹 郑铁峰


    ■沈剑虹 本报记者 郑铁峰
  日前,浙江省嘉善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多次调解,终于使一起汽车修理纠纷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修理方补偿消费者1万元。
  今年年初,消费者海某驾驶轿车发生事故后,委托嘉善县某汽车维修厂对该车进行维修,并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今年2月,车辆修理完毕后,海某支付了维修费用9000多元,其中零配件费用为6000多元,其他费用3000多元。取到车以后,海某对该车的维修情况提出两个疑问:一是认为使用的零配件未必是原厂配件,维修厂应出具相关证明;二是修理后没有检验合格就交车,维修质量存疑。当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协商无果,海某遂向嘉善县消保委投诉,要求修理厂提供零配件信息、对车辆进行检验,并作一定补偿。
  嘉善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先后向汽车生产厂家、4S店、保险公司、汽车技术协会了解配件的有关信息,又组织市场监管局和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协调。通过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使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汽车维修厂负责将该车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上线检测,并补偿1万元,海某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嘉善县消保委认为,既然在维修之前,消费者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经营者就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使用了原厂配件的相关证明。此外,《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车辆维修后,经营者应该将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嘉善县消保委提醒,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应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对维修的要求予以明确;维修以后,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检验合格以后再将车辆交付使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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