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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保单虽复活但银保都该反省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专门用于保险公司扣缴保费的存折明明还有足额的钱,保险公司却告知,投保人因没有按期缴费致使保单失效。已连续交了13年保费的保单说失效就失效?这让投保人湖南桂阳县某中学教师侯女士一头雾水。
  记者采访了解到事情的原委:由于银行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中存在疏忽,未进行有效告知,导致侯女士账户被冻结;而保险公司在未作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人士指出,银行方面的做法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的做法于法无据。

保单意外失效

  侯女士近日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2001年4月23日和2002年1月21日,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桂阳营业部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员上门极力推荐下,分别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保费分20年交,每年合计1040元。
  2009年以前,侯女士都是以现金方式将每年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2009年2月,保险公司通知侯女士以后缴纳保费不再收取现金,要求其在中国银行开设一个专门账户,将保费存入该账户,保险公司每年直接从侯女士的账户扣费。于是,侯女士在中国银行桂阳支行广场分理处开设了一本存折账户,专门让保险公司扣费使用。“为了方便查阅存钱和扣费情况,我特意选择了存折而非银行卡。”侯女士说。
  今年6月下旬,侯女士与当地一位在中国人寿工作的朋友闲聊,问及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能否开具发票,在得到朋友的肯定答复后,侯女士于6月30日来到保险公司索要发票,工作人员说系统坏了暂时输不出发票,要侯女士改日再来。
  7月2日,侯女士再次来到保险公司,被告知她的两份保单中有一份保单已经失效了。这一消息对侯女士无异于晴天霹雳,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足额向存折存入保费,保单怎么可能会失效呢?
  侯女士进一步打听才知道,其专门用于扣缴保费的账户在今年4月11日被冻结,2001年4月23日购买的那份保险到缴费日无法扣费,导致保险失效。
  交了10多年的保险失效了,而这期间并未得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任何提示消息。若不是这次去保险公司索要发票,自己还一直蒙在鼓里。连日来,心急火燎的侯女士开始奔波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希望“救活”保单,均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银保均有过失

  7月10日,记者来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核实情况。该行张姓行长向记者坦言,今年4月11日,该行批量冻结了一批账户,其中就包括侯女士用于保险公司扣费的账户。
  对方还进一步解释,冻结该批账户是落实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央行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为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前,该行已在营业厅张贴公告,要求在该行开户的储户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将此类客户账户作为疑义账户,限制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并中止提供金融服务。侯女士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身份信息,因此账户在今年4月11日被冻结。
  侯女士表示,她并未看到过银行的公告,银行方面也未就冻结账户提醒过她。对此,张行长承认银行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随后,记者来到保险公司,该公司一位祝姓负责人介绍说,按约定时间,保险公司应于4月23日从侯女士账户上扣取保费,但事实上保险公司确实没有扣到费,从理论上讲,侯女士的保单暂时处于失效状态。
  侯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质疑,保险公司发现无法正常扣费,有义务提醒投保人,并有责任向银行方面询问原因。对此,祝姓负责人坦言,保险公司确实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并表示将积极与银行方面联系,协助侯女士解冻银行账户,账户解冻后立即为其保险复效。

不催告禁解约

  记者查阅上述央行《意见》全文发现,其中对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告知客户并确保客户知情权以及核实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系列规定。《意见》规定,在核实工作前期阶段,银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核实工作宣传,取得存款人理解和配合。在安排核查方式上,《意见》要求,应在每个营业网点设立核查窗口,也可以采取集中核查、上门核查等多种方式,提高核实效率。对疑义身份信息或者拟冻结的账户明确规定,要向社会发布通告,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第一次通告后,存款人未在第一次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开户银行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应发出第二次通告。由此可见,中国银行桂阳支行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并未严格执行央行的《意见》。
  针对侯女士的投诉,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向记者分析指出,银行方面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宣传上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在冻结客户账户前没有按央行有关程序操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针对侯女士保单失效问题,袁亚云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来说有两方面理由:
  一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前提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消费者因客观原因导致存折无法扣费,可以认定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催告,不经催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是依据《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方面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便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不履行通知义务意味合同尚未解除。
  发稿前,记者从侯女士处获悉,其保单目前已复效,中国银行承担了保险公司向其收取的1.21元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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