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 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办法》规定,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是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是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是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国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