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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友情提醒”实属“霸王条款”
江西工商约谈旅行社清除不公平格式条款
作者:李其民 朱海


    ■李其民 本报记者 朱海
  消费者到旅行社报团出行时,除了要签订旅游合同外,旅行社往往还会提供一份旅游行程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求消费者签字确认。江西省工商局调查发现,几乎每份旅游行程单上都有“友情提醒”“温馨提醒”之类的条款,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8月7日上午,江西省工商局召集部分旅行社经营者举行集体行政约谈,明确指出所谓“友情提醒”“温馨提醒”,均为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条款1: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导游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点评:如果导游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就意味着旅行社可以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旅行社的这一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属违约行为,实质上是免除了自己因违约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条款2:行程中不进景点,视为自动放弃,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消费者可以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行程中不进景点,费用必须退还,该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条款3:如遇不可抗因素,我社只退还门票差额,产生其他费用自理。
  点评:《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所有余款退还旅游者,而不仅是只退还门票差额。因此,这一规定加重了依法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款4:如住宿出现单男单女请补足房差。
  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住宿经营者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如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因此,这一规定加重了依法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款5:游客在当地旅游过程中,如有不满意的地方,敬请在当地提出合理要求,客人返程后若有疑议,我社不予处理。
  点评:《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既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此,旅行社的规定同样免除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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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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