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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山地车质量不合格
商家赔偿伤者2万元
作者:颜丙龙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颜丙龙 记者尹训银)买白酒获赠山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可是山东省曲阜市的宋先生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试骑山地车被摔伤住院17天,花费1.8万元,找卖家赔偿遭到拒绝。近日,经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调解,宋先生获得损害赔偿2万元。
  今年2月,曲阜某酒窖公司开展春节白酒促销,并通过电视、网络发布白酒促销广告:“某品牌某系列A3火爆上市,买二箱送一箱,再送某品牌山地车一辆。”曲阜市的宋先生花费1680元购买了二箱,获赠送白酒一箱,再获赠某品牌山地车一辆。
  5月3日,宋先生想骑山地车锻炼,刚骑出小区50多米,山地车突发质量问题,先是变速器出问题,车链突然滑脱,然后,车座突然失控,宋先生从山地车上摔下受伤,被路人送进医院,诊断为额骨骨折、皮肤裂伤、鼻骨骨折。住院17天,宋先生花费1.8万元;出院后,他找到卖家要求赔偿。卖家负责人认为赠品是白送的,出了质量问题应该找厂家,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宋先生近日向曲阜市工商局投诉,要求卖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万元。
  曲阜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先对赠送车辆进行质量鉴定。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车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赠品山地车系天津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由某品牌酒厂山东分公司济宁办事处统一在促销活动中配送,首批配送曲阜同一生产批次20辆,实际价格260元/辆。鉴定结论送达给卖家曲阜某酒窖公司后,卖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
  曲阜市工商局认为,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因为卖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卖家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卖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之一,卖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最终,经曲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宋先生与卖家达成协议,宋先生获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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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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