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伴随打车软件的火爆,社会上关于专车的争议一直没有停过。在保险领域,近日关于专车的话题也不少,其中传播率最高的一个话题是,私家车成为营运用途的专车或顺风车,如果车主遇到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日前,在江苏扬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例。
回放
黑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扬州江都区市民赵仁有一辆私家车,他觉得工作比较辛苦,做生意又没有本钱,于是就到扬州的高邮市干起了黑车拉客的买卖。
去年6月份的一天,赵仁载着客人,在高邮市车逻镇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车祸,把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撞倒,男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邮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赵仁负有主要责任,死者李军负有次要责任。赵仁因为交通肇事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李军的女儿到高邮市法院起诉,向赵仁以及赵仁车辆投保的江都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共计60余万元。
因为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保额是12万多元,商业险是30万元,赵仁原本以为,如果法院审理的时候去除原告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他自己应该不需要掏多少钱。但是庭审的时候,他傻眼了。
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赵仁的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没有异议,对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异议。但关于商业险部分,肇事车辆在出事故时属于带客营运,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赵仁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所以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两级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的赔偿金额为67万多元,按照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划分,李军承担20%的责任,被告方承担80%的责任。那这个“板子”该打在赵仁的身上还是保险公司身上呢?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告赵仁在出事故时属于带客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加大了保险人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高邮市法院一审认为,首先保险公司认为赵仁营运就加大了保险人的风险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本案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提供当时在向赵仁电话销售商业险时已明确向其告知商业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等注意事项的电话录音,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对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41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扬州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声音
私家车营运可拒赔
然而,私家车做专车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也有另一种观点。近日,保监会的一则消费提醒则透露出监管层的些许态度:利用手机软件的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
保监会方面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就此话题,多位险企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如果真能证明私家车主从事非法营运的话,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险企是可以拒赔商业险的,但是不能拒赔交强险。不过目前这种取证非常困难,即便是交通管理部门取证这种营运行为也是很困难的,更何况保险公司。
焦点
是否营运难界定
“我非常赞同上述案例中法官的观点。”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特别提示,例如加粗该条款,或者在该条款后让被保险人签字证明其已知晓。而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不应拒赔。
8月26日,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张建琴认为,本案中首先应当界定私车搭客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她表示,北京市2014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规定,双方合理分摊拼车费被认可,不认定是非法营运。北京的这一规定给了合法合乘与非法运营明确的界定。但是依据《南京市客运公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营运的车辆首先要取得营运许可。南京市没有合法合乘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营运证,搭客并收取费用,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如果私家车搭客被认定是非法营运,保险公司也履行了特别的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建琴说,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如果发生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