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一名80岁的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被一名急速行走的护士撞倒在地,导致左股骨折。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经济损失67512元。
重庆永川区患者陈老太今年80岁,2014年2月24日上午,因白内障手术后续治疗,她到永川区陈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输液治疗。在三楼护士站旁的过道等待输液时,由于人多拥挤,陈老太被当时急速行走的值班护士撞倒在地,造成左股骨粗隆骨折。陈老太及其子女要求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治疗,遭到医院拒绝。
陈老太诉称,2014年 2月 28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院长陈坤见对她实施左股骨粗隆骨折切开内固定手术。同年3月10日,陈坤见在给她治疗时,因拉扯大腿用力过大,导致左股骨粗隆内固定中的一颗螺丝钉松动退出,造成粉碎性骨折。经过牵引治疗后未见好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便将她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治疗,并聘请一名护工进行护理,但此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去年7月24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陈老太接回继续治疗。同年11月21日,她办理了出院手续,但不能正常坐立、下床,更不能行走。
今年1月21日,陈老太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6月10日,永川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陈老太目前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左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评定为Ⅷ(8)级伤残;陈老太目前行动不便,依据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2.1之规定,患者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限两年为宜。
陈老太请求法院判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380元。
6月18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辩称,原告陈老太在医院摔倒后受伤属实,但陈老太本人对其受伤后果有过错,应减轻医院责任。今年2月20日的监控录像能够证明原告可以独立行走,不需要护理依赖。对原告主张的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认可,且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就诊时,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疏忽大意撞倒原告致其受伤,该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即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除了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他人侵害。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经核算,确定原告陈老太此次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合计67512元,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512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