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巧艺 记者任震宇)刘先生承租一家餐厅的部分场地经营餐饮,承租期间,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出租方认为事故给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先生赔偿出租方21.5万元。
2013年8月,刘先生承租了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作为餐饮使用场所,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14年3月22日,世纪嘉苑一层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原因是一名早班服务员在加工早餐时,误将新更换且未连接集气系统的一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阀门拧开,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世纪嘉苑公司将旅馆一层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刘先生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对其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世纪嘉苑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因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先生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各类意外事故等,均由刘先生一方自行承担。世纪嘉苑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刘先生的员工疏忽操作造成的,刘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48.2万元。
刘先生则认为,自己承包世纪嘉苑公司餐厅,延用世纪嘉苑餐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与世纪嘉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爆炸事故时,安监处罚的也是世纪嘉苑公司。事故中,自己才是受害者,因此提出反诉,要求世纪嘉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先生对于其餐厅服务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世纪嘉苑公司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对于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刘先生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15万元,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世纪嘉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有误,判决支持的金额过低,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另外,关于对刘某只承担该公司损失部分赔偿责任有疑义。
刘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也提起上诉。他认为事故发生后已认定世纪嘉苑公司负有管理责任,而未认定自己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安监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写明,肇事的餐厅服务员是世纪嘉苑公司的员工,所以世纪嘉苑公司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先生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餐厅,同时,他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应对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负有全面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并对其雇佣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世纪嘉苑公司虽然出租房屋给刘先生用于经营,但爆燃事故是刘某雇佣的员工错误操作所导致,世纪嘉苑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减轻刘先生的责任份额。一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减轻刘先生的赔偿责任有误,刘某应当对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由刘先生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21.5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