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 本报记者 刘浩
“预存50元增值500元”是某家电销售公司一家门店的开业促销活动。可对于活动内容的理解,消费者和商家却产生了分歧,于是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承诺,就其购买的100份50元预存款予以增值,即给付消费者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退还预存款5000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就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消费者要求增值5万元的诉请未能获得支持。
去年12月,某家电销售公司的一家新店开业,为集聚人气,该店推出了多项促销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促销广告。其中的一项活动为“预付人民币10元增值200元,预付50元增值500元。购空调、冰洗、厨卫、彩电满1500元抵100元,满2000元抵200元,满3000元抵300元。”
家住嘉定区的顾先生就收到了一份这样的广告。因为考虑到家里正在装修需要购买家电,便决定前往选购。
当天,顾先生先在该店选购了3台彩电,价格7000余元,其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50元,并取得收据一张,上面写明顾先生预付订金50元。后来其又挑选了3台空调、一台洗衣机,总价为1.7万余元,并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200元,取得收据一张,上面写明顾先生预付现金200元。此后顾先生又向该店收银台支付了现金5000元。
顾先生满心以为根据促销活动,他支付的5000元可以增值为5万元,不仅可以将心仪的家电免费带回家,还能从商家处获得剩余的增值款。然而商家的答复未能如其所愿。
因就优惠活动的理解不一,顾先生将家电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预存款5000元并支付预存款项的增值部分5万元。
诉讼中,顾先生坚持认为收据上载明的预付款50元、200元系其预付的货款,而其支付的5000元系根据家电销售公司的优惠活动所预存的100份每份为50元的预存款,所以家电销售公司应当根据其承诺的优惠活动向其支付预存款的增值部分5万元。
对此,家电销售公司认为其所推广的促销活动并非是顾先生所理解的内容,实际需要购买特定的商品且满一定的金额,且增值部分应用来抵扣货款,而不以现金支付。顾先生支付的50元和200元即为其购买的预存款,分别增值为500元和2000元后冲抵抵值的部分。即在顾先生的第二笔订单中,其购买了价格为1.7万余元的家电,根据广告可享受5份“满3000元抵300元”活动和1份“满2000元抵200元”活动,故最多可用增值部分抵值1700元;因其购买了1份“预付200元增值2000元”,所以可抵扣货款1700元。同时,家电销售公司还认为顾先生所支付的5000元系其支付的部分货款,并非100份能够产生增值的预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促销活动内容的理解不一,其中家电销售公司的表述虽有哗众取宠之嫌,但也能够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且其解释也较符合实际。顾先生的解释有悖价值交换原则,所以对其要求家电销售公司支付预存款项增值部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顾先生要求退还预存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虽其坚持该款项为购买的100份预存款,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款应为其所支付的部分货款,消费者与商家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消费者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据此,法院依法对该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家电销售公司应就因此取得的财产5250元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本案中法院虽未支持消费者“预存5000元增值5万元”的诉请,但商家的此类推广活动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应在宣传广告上使用消费者能够清晰理解的表述,避免语焉不详、哗众取宠,销售人员也应当就推广活动内容向消费者做详细的解释,避免产生误解。唯有如此,才能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良好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