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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皮鞋脱皮 换货
作者:汪冬青 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汪冬青 记者洪敬谱)今年7月22日,消费者程女士在安徽省绩溪县某服饰购物广场购买了一双皮鞋,穿了没几天就出现表皮脱落的情况。程女士找到该服饰购物广场的负责人协商,要求换货,商家以鞋是打折商品为由拒绝。程女士认为鞋没有标明是次品或处理品,应该承担“三包”责任,于是找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中,绩溪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打折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的降价促销活动,降价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其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次品或处理品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商家也没有告知“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规定。《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换货。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后,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购物广场为程女士办理了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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