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2015年上半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
9月1日,一北京市民在超市选购食品。 本报记者董芳忠/摄
■本报记者 田珍祥
8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上半年,国家食药监总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抽检24类食品样品33252批次,其中检验不合格样品1236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6.3%,较去年的94.7%提高了1.6个百分点。上半年食品抽检结果反映了哪些新问题?有哪些值得消费者关注的新情况?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情况进行了梳理。
合格率达96.3%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今年上半年,粮、油、肉、蛋、乳等5类大宗日常消费品中,乳制品抽检1391批次,不合格2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9%;蛋及蛋制品抽检409批次,不合格1批次,样品合格率99.8%;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抽检1975批次,不合格34批次,样品合格率98.3%;粮食及粮食制品抽检6680批次,不合格144批次,样品合格率97.8%;肉及肉制品抽检4678批次,不合格148批次,样品合格率96.8%。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半年抽检样品916批次,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19批次,占样品总数2.1%;检出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问题的(非直接的食品安全风险)样品36批次,占样品总数3.9%。此外,蔬菜及其制品的样品合格率为95.2%,水产及水产制品的样品合格率为92.8%,调味品的样品合格率为97.1%,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的样品合格率为99.0%,酒类的样品合格率为96.2%。
在各大类抽检方面,饮料共抽检2242批次,样品合格率为87.5%,是所有抽检类别中合格率最低的。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司司长王红对此表示,不少饮料不合格的原因已经是“过去时”,目前相关国家标准做了调整,删除了与安全性无直接关系的指标。
五大问题浮出水面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发现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发现禁限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2.8%,主要是部分样品中检出克百威、氯霉素、孔雀石绿、“瘦肉精”和恩诺沙星等禁限用农兽药。经专家分析,出现这一问题,有种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因素,也可能有流通环节故意使用的情况。
二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占不合格样品的19.3%,主要是个别样品中检出硼砂、罗丹明B、富马酸二甲酯和罂粟碱等非食用物质,以及部分样品中发现防腐剂、甜味剂和着色剂等添加剂不合格。经专家分析,出现这方面问题,主要是生产经营者对法规标准认知度不高或者存在主观故意,为延长保质期或提升产品感官品相,违反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造成的。
三是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的35.0%,主要是部分样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等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超标;但也有个别样品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单增李斯特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专家分析指出,引发微生物污染问题的原因较多,包括生产环境和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储运过程和销售终端未能持续保持储运条件,或因包装不严、破损造成二次污染等。
四是重金属指标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的12.7%,主要是部分样品铝、铅、镉等指标超出标准限值。专家分析认为,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与产地环境污染和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受到污染等因素相关,同时也说明生产加工者原料把关不严。
五是品质指标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的31.9%,主要是部分样品酸价、酒精度和电导率等项目不合格。食品品质指标不合格主要是生产工艺不合理或关键工艺控制不当引起,也不排除存在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甚至违法掺杂使假的情况。
大企业产品合格率高
“总的来看,大型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合格率是很高的。”国家食药监总局一司巡视员毕玉安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毕玉安以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为例进行了举例说明。据其介绍,目前我国在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总共85家,抽检发现主要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比如标签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而抽检不合格的原因,通过审计发现,主要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各类食品抽检结果也发现,上黑榜的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黑榜情况极为少见。如7月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该局今年2~5月针对5类食品开展抽检的结果显示,共抽检463批次样品,合格44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涉及生产企业均为中小企业。通报显示,国家食药监总局对20家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抽取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涉及企业包括中粮八方米业(京山)有限公司、双汇集团、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怀柔酿造厂、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