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西言 李佩霞
近日,广西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机票退票手续费引起的消费纠纷案,最终推翻了订票公司要“收取票价50%作为退票费”的规定,消费者只需承担20%的退票费。
今年4月27日,南宁市民农女士通过电话向某订票公司订了两张5月3日南宁至深圳的飞机票,5折优惠后共计1000元。4月28日上午,农女士因工作原因需取消行程,于是向该公司致电取消原订机票。两天后,该公司客服部经理葛先生联系农女士,表示退票需要支付客票价的50%作为退票费。而农女士认为50%的退票费比例过高,无法接受。双方协商不成后,农女士来到广西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广西区消委会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广西消费维权律师志愿者吴海律师给予法律专业知识指导。
根据《消法》第20条、2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主动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告知义务。且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广西区消委会认为,消费者农女士享有知情权,该公司在订票之时没有告知农女士该机票为特价票且要收取50%退票费的风险提示,而是在退票时才告知,属于事后告知,该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22条“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费20%的退票费”的规定,农女士也只需承担20%的退票费用。在广西区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由农女士承担客票价20%的退票费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