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网店打折促销,如果不能提供原价,就构成价格欺诈。日前,四川又添一法院判例,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退一赔三”索赔,在被告不答辩、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了法院支持。
今年7月19日,四川乐山消费者李枚加在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网店“笑巴喜母婴专营店”,拍下“笑巴喜婴儿床实木无漆多功能bb床进口松木童床宝宝床带蚊帐摇篮床”一张,用支付宝支付购物款488元。商品展示页对价格的描述如下:用横线划掉“价格¥1188.00”中的数字部分,用加大红色字体标注“促销价¥488.00聚划算”中的“¥488.00聚划算”。李枚加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较差,物价不符,怀疑虚标价格,于是通过旺旺聊天,要求对方提供商品原价销售记录,但对方却不能提供。
李枚加认为,该公司不能提供网店商品原价销售记录,涉嫌构成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于是依照《合同法》《消法》的相关规定,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购物款488元,并三倍赔偿1464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公司未作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出庭。
今年9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消费者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营业执照的网页截图、商品展示网页截图、订单状态的网页截图等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针对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参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的举例,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虚构原价”的定义是,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表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以促销方式销售商品,却未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构成价格欺诈,原告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撤销,应予支持。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88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也应向被告返还所购产品。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即1464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撤销;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88元,赔偿原告损失146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