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不少小区都配建有物业用房,这一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财产却被武汉市一家开发商私自卖了。记者近日获悉,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嘉园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获赔48.08万元。
新嘉园小区是一个有10多年历史的小区,2010年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卖给了私人,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搬到车库办公。而在2005年开发商向业委会交接过程中,明确应移交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为96.16平方米。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于是,小区业委会向房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私卖物业用房。房管部门调查后确认,小区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在小区配置物业用房,责令开发商改正,向业委会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用房。可开发商一直没有落实,业委会因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新嘉园小区96.16平方米物业用房,于2010年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被开发商作为房屋尾盘卖给了个人,法院认定开发商无权处置原属新嘉园业委会的物业用房,业委会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当时售价,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赔偿48.08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