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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部门签署备忘录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报会,通报《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有关情况。《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对象,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涵盖了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服务经营等12个领域,旨在全方位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该《备忘录》由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发改委牵头,公安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住建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旨在发挥各部门信息共享,依法对失信企业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维护市场秩序。《备忘录》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行政部门根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本领域内失信当事人信息、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如由旅游局提供违法导游、领队、管理人员名单,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信息,工商部门根据信息采取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方式。另一类是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签署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依法对本领域内对其经营活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含18项,包括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工程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据悉,工商部门和其他签署部门将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设施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本领域内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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