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全系统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管网”,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并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暂行规定》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和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都作出明确规范。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外,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则包括,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不得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等。对违反《暂行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要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遏制侵权假冒、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措施。
在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要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督促、引导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法》新规定,健全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同时加大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网络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