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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 就餐被宰要勇敢说不
作者: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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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敏
  临近岁末,亲朋好友之间的聚餐增多,然而不久前发生的青岛天价大虾、三亚高价扇贝等事件,让许多消费者心有余悸。
  一旦遭遇餐饮欺诈,消费者该如何有效维权?相关专家为您支招儿。
不良事件的实质是消费欺诈
  近一段时间以来,“天价餐饮”引起社会热议。除了臭名远扬的青岛大虾事件,还有三亚扇贝、盘锦豆腐、五台山蘑菇炖鸡、武夷山麝香肉等。如近日上海游客刘小姐在武夷山旅游就餐时被口头告知48元一份的麝香肉,结账时却变成48元一两,愤怒的刘小姐发现该餐馆根本不提供明码标价的菜单。
  “如果仅仅是‘天价消费’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就没有抓到问题的实质,而问题的实质是消费者没有明明白地消费,只是觉得委屈和愤怒后将事情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资深律师、天畅律师事务所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时强调。
  程军认为,这些餐饮消费纠纷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纠纷,“更具体地说,是消费者遭遇了餐饮欺诈。”专家说,盘点这些事件由发生到曝光查处的整个过程,不难发现都是“低标高结”,例如标价每份大虾38元,最后强制消费者按38元一只付费;标价15元一份的扇贝最后被说成是15元一个;点菜时口头告知48元一份的麝香肉,结账时却变成48元一两。
面对欺诈勇敢说不
  不良事件在引发社会关注后均得到较好的解决。三亚扇贝的经营者被当地工商部门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并对消费者做了退款和道歉;青岛大虾事件的店家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店更是受到9万元的“天价处罚”。
  法律专家向记者解析,相关部门执法有据,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物价部门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的。“面对欺诈,消费者要勇敢说不。因为事实上有《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以法律为武器,消费者应该底气十足。”《消法》规定,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我国《价格法》要求,商品应该“明码标价”。所谓“明码标价”,是指要在价签上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记者翻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擅自印制标价签和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等7种行为,均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每出现一项均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标价签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与实际不符的;使用欺骗或诱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导交易;标示最低价、极品价、特价、批发价,又无从比较的;打折商品与实际折扣不符的;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等情形,则构成价格欺诈。
  专家表示,当前餐饮行业在价格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商品不明码标价;多数商品只标价格未标计价单位;部分价目表和菜谱未报物价部门监制审批等。
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
  “发生欺诈宰客情况,首先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行政处罚外,消费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新《消法》在这方面大大提升了保护消费者的维权力度,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如果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程军说,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表示,依据《消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有必要了解相关法规是如何界定的,辩识商家的欺诈行为。《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对消费欺诈的认定条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总体来看,‘明知、故意’是判定构成欺诈的重要条件。”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发现餐饮价格侵权行为可及时向物价举报热线进行投诉和反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消协组织投诉、举报,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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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版: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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