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刚
最近两年来,驴友在秦岭地区进行探险活动时,迷路或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为此,近日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组织驴友进行探险旅游活动需要提前5日备案,否则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将受到处罚。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山地高山探险类运动做出规定。此消息一出引起广泛热议,其中一部分人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该《条例》十分必要;另一部分人则对备案能否真正落实,能否发挥实际作用产生质疑。那么,备案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会对探险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样的制度能否约束驴友的任性探险行为?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备案不是限制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在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材料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不备案,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驴友在探险旅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类事件,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救援虽然是分内职责,但往往由于事发突然,救援队伍并不清楚驴友的探险线路、人员情况,使得救援显得被动、盲目,甚至增大了救援队伍的危险性。所以,适当规范驴友的探险行为并非多此一举。
评论人士樊树林认为,对于驴友来说,提前备案可以让其在出发前获知所去地点的安全状况,包括天气和道路情况等信息。同时,促使组织方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准备齐全,以应对探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从备案制度的目的来说,是想提醒驴友要有风险意识,备案不是审批,也不是限制探险旅游。
户外备案制度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保护。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副教授张运来指出,近几年,凡是有驴友在探险途中遭遇意外,政府部门都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救援。实行备案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盲目的探险旅游行为,避免对公共资源造成浪费。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条例中对“什么样的团队规模需要备案、不备案主管部门怎能知道”等问题未有具体阐释,但正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人士所说,《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立足于组织营救时能按图索骥。因此,希望所有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能够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从而提升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缺乏落实细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组织探险旅游活动备案制度,社会上主要有以下两点争议。
一是有没有必要对驴友的行为进行限制,此举是否有限制公民自由之嫌。对此,业内人士陈怀瑜认为,事实上,自由是有一定边界的,探险活动可能带来危险,而且这类活动具有群体性和社会性特点,所以应该进行必要管控。二是备案措施能否收到成效。很多人认为,对于面积极大的景区来说,驴友备不备案都可能难以改变结果,同时在处罚的执行上,也可能存在不小的难度。事实上,驴友团本身就是一种十分松散甚至随机的组织,从操作落实的角度而言,这个看似严苛的备案制度在执行时有些无从下手。对此,参与本次《条例》修订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人士表示,此《条款》的重点在于提醒驴友增强风险意识。
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于2007年9月4日公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的,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此看来,修订后的《条例》虽有法可依,但规定的范围有些窄,在具体落实上存在缺陷,亟待出台实施细则。
救援费用谁来担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探险事故来看,很多驴友的探险活动称得上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而驴友一旦遭遇危险,政府就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营救。例如,2015年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遭遇危险,最终获得营救。据了解,此次营救的直接经济支出超过10万元,还不包括后续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13年1月,24名驴友被困海南永乐群岛,救助时仅燃油的费用就近40万元。
张运来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人是少数,但他们作为公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理应予以救援。那么,解救被困驴友所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买单,恐怕不能一概而论。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户外探险活动方面,国内的法律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多数情况下,事件平息后驴友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和费用,还可以继续我行我素,随时组织一场说走就走的任性旅行。对驴友的只救不罚,虽然饱受公众诟病,却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这方面的改革,陕西省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上述修订《条例》的出台是治理探险旅游活动乱象,确保参与人员平安所迈出的第一步。
张运来建议,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救援成本分担方面设计一套政府救助、个人承担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规则。让救援费用不再全部由政府买单,而是视情况而定,例如,若驴友因自然灾害而遇险,则救援费用由政府支付;若驴友因个人违规冒险行为被困,则救援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这样一来,驴友在户外探险活动中的任性行为便可得到有效控制。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过有偿救助,例如在2013年,14名驴友违规穿越四姑娘山时被困,四姑娘山和卧龙景区管理局先后出动上千名搜救队员、耗资13万余元进行救援。当时,有9名驴友被要求支付参与救援志愿者的食宿及补贴费用,共计3600元。由此可见,除了备案制度和惩罚机制外,还应厘清救助费用的承担方,以加大修订后《条例》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