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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冒充药品 宣称有治疗功效
辽宁省广告监测中心发布食品类违法广告识别提示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讯(记者王文郁)近日,辽宁省广告监测中心根据全省广告监测分析情况,发布食品类违法广告识别提示,提醒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虚假宣传的广告食品。
  记者从辽宁省广告监测中心了解到,今年前三季度,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发布的关于对辽宁省165个媒体(其中省级媒体25个,市级媒体140个)、1261672条次广告进行的统计分析,在各类别商品广告中,食品类广告的发布总量、违法率都在各类别之首。
  一是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如某食品广告中声称“服用后三天起效,每粒功效持续长达三天”“改变传统营养品服用量大,起效慢的历史”“有效对抗高血压、老肺病、老胃病、风湿骨痛……”把一个食品描述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辽宁省广告监测中心表示,消费者在生活中可能看到过类似的广告,广告大力宣传某种产品的神奇作用,或是宣称对某种绝症有很好的治疗效果、可以根除多种疑难杂症,有的产品甚至被吹嘘成能够“包治百病”。而实际上,这些“灵丹妙药”不仅没有神奇的疗效,有的甚至根本不是药物,起不到任何治疗作用,只是一些普通的食品。
  二是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如某食品广告中“北大医院权威专家”对产品做讲解,并声称“经过我的指导,已经有成千上万的高血压患者、心脑血管病患者在该产品的帮助下获得了新生”;还有在广告中以“消费者”的“现身说法”,声称自己“就吃了一个月,血压呢,现在也正常了,头也不晕了,也不疼了,”以此来说明该产品确实“疗效显著”。
  辽宁省广告监测中心提示,食品类的违法广告中所谓“专家”“消费者”大多是虚假的,这种广告也很可能涉嫌违法,请消费者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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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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