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今年1月13日,山东省德州市刘先生到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2014年3月,其母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德州支公司某业务员的推销下,为孙子和外孙(即投诉人的儿子和投诉人姐姐的儿子)投保了东方红少年智年金保险各一份。由于被保险人均为未成年人,而刘先生及其姐姐当时都在外地工作,保险业务员就让刘先生母亲代被保险人签了字。2016年初,刘先生母亲突患疾病去世,其子女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找到了这两份保险合同。鉴于投保人已死亡,无法继续履行续保义务,刘先生姐弟俩向该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德州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分别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德州支公司和德州市保险协会调查了解情况。
保险公司答复称,保险合同已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生效,不存在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协议必须依法履行,如果中途退保就要扣除违约金。刘先生认为,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在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祖母(外祖母)代签是无效的,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应该退保。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鉴于该保险纠纷的复杂性,德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咨询法律专家,并与德州市保险协会多次沟通。
经过反复协商调解,依据《保险法》和《消法》的有关规定,当事双方最终解除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条件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