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张岩 记者李建)近日,河北省兴隆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电视购物消费纠纷,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9元。
不久前,70多岁的徐大爷来到河北省兴隆县消费者协会,称一个月前,他通过某省级电视台的购物广告购买了一部手机,同时还获赠一块手表和一张包含1330分钟话费的“省钱通软件电话卡”。谁想收货后发现手机根本无法使用。想要退货,对方又提出“加钱换更好的产品”。听了徐大爷的叙述,兴隆县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劝阻徐大爷不要加钱换产品。鉴于消费者只能提供发布广告的电视台,无法找到手机经销商。为帮老人挽回损失,兴隆县消协工作人员按照老人提供的电视台、广告时段确认广告内容后,拨通了电视台所在地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经发布广告的电视台所在地工商部门介入,电视台工作人员、手机经销商先后给徐大爷和兴隆县消协打来电话,承诺可以待徐大爷收到退款后再退货。随后,兴隆县消协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帮助徐大爷收回了退货款299元,又陪徐大爷到邮局将手机、手表、电话卡等物品一并退回手机经销商。
兴隆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理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通过电视广告购买商品时,应保持冷静头脑,仔细分析,决定下单时,先记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发布广告时间段、录下广告内容,为以后发生纠纷维权保留证据。同时,电视购物最好选择货到付款,在最后的收货环节,一定要亲自开箱验货,确保产品质量后再付款,一旦发现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就可以选择拒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