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才 本报记者 徐文智
汽车已经走入普通百姓生活,汽车消费投诉也逐年增多。日前,陕西省消协专家律师团成员、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晓莉对两起有关汽车质量的投诉进行分析归纳,为广大消费者支招。
遭遇汽车自燃及时申请事故认定
【案例】消费者刚刚购买的汽车,停放在小区内,突然发生自燃。消费者随即报警并通知汽车经销商,并采取自救措施,在消防车和经销商到来之前将火扑灭。经销商随后将车拖走,并称要进行鉴定,查看车辆自燃的原因,但是迟迟未给出结论。
【点评】车辆自燃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如果发生自燃,首先要及时报警。根据我国《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做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车辆自燃,消防部门做出的鉴定书可作为权威鉴定,车主维权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其次,如果车辆已投保自燃险,车辆发生自燃时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再次,汽车自燃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
车辆自燃,如果经鉴定确认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那么,消费者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经销商主张权利。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在该投诉中,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没有请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所以无法说明汽车自燃原因,导致责任划分困难。生产厂家、经销商又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自燃的原因,造成消费者维权难。因此,建议消费者与厂家、经销商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汽车的自燃原因做出认定,尽早解决问题。
购车6个月内出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消费者购买汽车6个月内,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抖动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车。但经销商认为,抖动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正常情况,不影响使用,而且,该车配有车辆合格证,因此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消费者如何维权?
【点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认为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应举证证明汽车存在的抖动现象不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在对象上,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因为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或科技含量较高,或技术性较强,或结构程序复杂,消费者缺少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隐蔽瑕疵,处于劣势;在时间上,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因此,消费者一旦发现瑕疵,须及时维权,并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