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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曾被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否决的银行信用卡天价滞纳金终于要取消了(详见《中国消费者报》3月3日第10版相关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自明年1月1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同时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下限。
  根据央行日前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用卡业务实行市场化改革,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透支利率方面,设置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同时,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恒丰银行研究院董希淼则对此表示,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名正言顺了”。而且,对违约金不得收取利息,符合市场公平原则。《通知》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通知》还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通知》强调,发卡机构要做好信用卡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资金安全权。如果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挖财研究院专家认为,《通知》赋予了发卡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同时,《通知》对持卡人进行了全方位的权益保障,有利于提升持卡人对信贷的消费需求。所以,信用卡业务调整,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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