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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隐瞒信息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作者:李青山


    ■本报记者 李青山
  【案例】
  近日,85岁的郝先生与女儿郝女士来到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涉嫌欺诈,中介公司与房主串通坑害消费者。
  郝先生父女本打算购买一套有电梯的二手房。2015年12月上旬,郝先生来到位于广州市水荫路的满堂红,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同时明确要求房子的公摊面积要小于20平方米。
  2015年12月15日,满堂红工作人员推荐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的一套房子,承诺该房屋可以达到郝先生的要求,并在郝先生与郝女士没有查看房源真实情况也没有看到房产证的前提下就要求签合同。最终,在满堂红工作人员没有对合同条款作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郝女士与房主在满堂红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和满堂红签订了《买卖代理费承诺书》。
  2015年12月16日,郝先生与郝女士再次来到满堂红,打算进行网签,却发现房产证上所标的公摊面积超过20平方米,郝先生当即要求取消交易。之后,满堂红要求郝女士缴纳5万元违约金,才能取消合同,并支付中介3万元的买卖代理费用,否则按总房价10%的违约金赔偿给房主。郝女士在满堂红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被迫同意满堂红提出的解决办法,于12月17日第三次来到水荫路满堂红缴纳了5万元的违约金给房主,终止了买卖合同。随后满堂红提出郝女士还要缴纳3万元的代理费用,被郝女士拒绝。
  事后,郝女士与其父认为满堂红有可能与房主串通坑害消费者,遂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
  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满堂红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开展协调处理工作。满堂红表示,该合同已经签订,程序合法,拒绝退还相关费用,并称违约金是房主收的,与满堂红无关。
  【点评】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首先,本案中满堂红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满堂红负有向郝女士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满堂红在明知涉案房屋并不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情况下,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明显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之嫌,依《合同法》规定,满堂红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赔偿郝女士所遭受的损害(5万元违约金)。
  其次,作为经营者的满堂红在向郝家父女提供服务时还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而在本案中,满堂红不仅没有向消费者郝家父女真实、全面地提供涉案房屋的信息,而且在明知消费者的要求与涉案房屋不符的情况下仍极力促成交易,其行为涉嫌欺诈。
  再次,如果法律认定满堂红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满堂红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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