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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住宅地震险来了
作者:周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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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重耳
  日前,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住宅地震险先行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尤其地震、洪涝、台风等频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
  数据显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自然灾害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40%,而我国这一比例尚不到1%。因此,中国从1999年开始酝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部门也开始组织相关研讨,并先后在云南、深圳等地破冰巨灾保险试点,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为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尽快落地,保监会也加快了统一部署,明确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据了解,去年8月20日,我国启动了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云南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去年10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后,完成“首单”赔付,共计理赔753.76万元。
每户最高赔100万元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同时详细规定了保障对象、保障金额、条款费率以及赔偿处理等。
  在保障对象方面,明确只保障城乡居民住宅,以破坏性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在最令人关注的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总额控制 限额管理
  根据《实施方案》,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45家财产保险公司去年发起成立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表示,《实施方案》推出的意义在于构建了全国性平台,有利于发挥巨灾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实现巨灾保险制度基本逻辑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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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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