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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出台
“守重”企业社会公示实行动态化监管
作者:杜文博 郑铁峰


    ■杜文博 本报记者 郑铁峰
  诚信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钥匙。市场难容失信者、背信者、无信者、骗信者,但一定会善待重信者。“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开展30年来,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如建筑、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化项目等,“守合同重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加分项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2016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已经启动。与往年不同的是,本次“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由原来的认定命名改为社会公示,将更为科学、透明、公开。
  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浙江省工商局于今年初对原有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进行改革,出台了《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年,并在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两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两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且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领先的企业,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规定,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销该企业公示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办法》还对撤销企业公示资格、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冒充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做了规定。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产生方式由认定向社会公示转化,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既可让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经营行为,也给予企业打造形象的窗口,明确政府部门的定位和角色,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更加科学、透明、公开,有助于提升社会民众和广大企业对活动的关注与参与热情。“守合同重信用”并非终身制。《办法》规定,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将被撤销公示: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将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其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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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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