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图一:图为张先生的预付款凭证。
图二:图为张先生的定购单。
■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文/摄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该条款也成了新条例的一大亮点。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安徽“丰泰·卡地亚湾”小区开发商安徽省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无视新法规,依然用“定金不退”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买房反悔
今年5月25日,合肥市消费者张先生在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丰泰·卡地亚湾”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张先生预交了1万元定金,并参加了“叁仟团购抵壹万”活动,共计预交1.3万元。之后,因多方面原因,张先生不打算购买该套商品房。
近日,张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交纳定金之后,考虑到以下几方面问题,他决定放弃购买该套商品房:一是开发商承诺他家的小孩可以在不足年龄的情况下,上六安市城北小学北校区,却未给他任何书面承诺,存在今年9月1日无法上学的风险;二是他购买的是二套房,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可以按三成首付按揭贷款,而政策规定二套房按照四成首付,因为没有任何书面承诺,存在后期贷款不到位的扯皮风险;三是今年6月14日签约时,他所选购的该小区38号楼已经交付,他要求开发商在签约前出具该房屋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联合验收及综合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等,开发商未能提供。
6月24日,张先生向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退款申请,表示不再选购该房,请求开发商退还他预交的1.3万元预付款。
“6月24日,售楼部有关人员回答我可以退房,结果到了6月27日却告诉我不能退房,且未有任何充分的理由,此种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张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只退部分预付款
面对开发商不退款的侵权行为,张先生于7月上中旬向《中国消费者报》安徽记者站反映,并向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针对张先生反映的问题,7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给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去采访函,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六安市消保委联系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浩,他表示将向领导报告。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致电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浩。陈浩告诉记者他在云南出差,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处理张先生反映的问题。
7月下旬,张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答应退款,但是不愿意退全款,只愿意退6000元。“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得这么清楚,开发商为什么不执行?开发商有什么理由扣下消费者的7000元钱?”张先生质疑道。
8月2日,六安市消保委负责投诉的工作人员朱伟告诉记者,截至当天,没有接到六安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退款回复。
开发商应退全款
8月2日,安徽省消保委律师维权团负责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卫东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消费者所述属实,开发商理应全额退还预付款。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由于双方都存在一定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开发商应该把预收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如果经过六安市消保委调解之后,双方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月3日,安徽省消保委法律与公共事务部主任张路明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张先生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之前交付的钱款无论叫什么名字,都属于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预收的费用”,而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定金”性质,消费者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放弃购买房屋,开发商都应该“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安徽省消保委副秘书长江来告诉记者,近年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多次接到有关未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因为消费者放弃买房,开发商没收消费者预付款的投诉,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江来说,因为房地产是特殊商品,开发商往往采取预售的方式销售,而消费者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前交付的预付款,还未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中去,属于合同前交付的费用,开发商不应该依据《合同法》的条款来强制扣去消费者的预付款。
●相关案例
依新规退还认购金
日前,淮南市消保委依据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成功调解了一起购房认购金纠纷。消费者郑女士在某楼盘售楼处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交了1万元认购金。后来经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想退回认购金,遭开发商拒绝。郑女士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淮南市消保委约谈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告知经营者,依据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该开发公司学习新法规后,立即退还了消费者的认购金1万元。(洪敬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