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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理占用购房款 消费者诉至法院讨利息”追踪
开发商支付利息2635元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商品房交易双方因对合同条款存异议,未能签约,开发商却故意推迟返还消费者购房款。消费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购房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详见4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2版《开发商无理占用购房款消费者诉至法院讨利息》)。8月4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开发商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黄先生支付了2635元利息。
  据了解,2015年3月28日,黄先生认购了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漳州卡达凯斯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先行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及契税等24万多元。同年4月3日,双方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存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黄先生的多次交涉下,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直拖到2015年5月25日,才将占用52天的首付款、代收费共19万多元返还黄先生,但仍占有黄先生的5万元定金,拒不返还。黄先生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2015年9月16日,开发商将占用172天的定金5万元返还黄先生,但拒不支付其占用购房资金期间的利息。黄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占用这笔资金期间的利息。
  7月12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占用黄先生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2635元。龙海市法院认为,双方因为合同及附件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不能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应当将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税、定金等返还给原告,资金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给原告。对此判决结果,开发商并无异议,遂于8月4日依照判决结果向黄先生支付了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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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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