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学生赵某撞伤,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赵某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被一辆外卖送餐的电动自行车从后方撞到,造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查,张某当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
据了解,“饿了么”由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拉扎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旷课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4817元。另外,康复费、美容费、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赵某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法庭上,拉扎斯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某为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张某正在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张某事故时的职务行为,并为赵某前期垫付了3万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作为拉扎斯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拉扎斯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赔偿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冯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