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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酒获利40元被罚4000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贵阳讯(记者刘文新)贵州省贵定县金山角超市销售假冒习酒104瓶,近日被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
  6月21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定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位于贵定县金南街道迎宾路的金山角超市销售假冒习酒,希望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金山角超市由个体工商户张剑秋经营,其销售的“习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涉嫌侵权习酒进行 了 扣 押 ,其 中 批 号 为5164148025、生产日期为20150909的“金质习酒”12瓶,批号为505524702、生产日期为20150415的“银质习酒”20瓶,批号为6025136025、生产日期为20160202的“老习酒”44瓶,批号为5048036015、生产日期为20150504的500ml“老习酒”28瓶。
  上述涉案习酒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習’字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贵定县市场监管局查明:金山角超市共购进这批假冒侵权“金质习酒”2件12瓶,“银质习酒”4件24瓶,“老习酒”6件72瓶。截至获时,金山角超市共售出“银质习酒”4瓶,销售额为360元,获利40元。
  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金山角超市销售侵犯“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待、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清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小,但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贵定县市场监管局近日对金山角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金质习酒”12瓶,“银质习酒”20瓶,“老习酒”72瓶;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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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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