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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基本法”出台 出借人风险自担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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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文/摄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 《办法》)。业内人士认为,网贷行业“基本法”的正式发布,赋予网贷行业法律地位,有助于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健康发展。《办法》分为八章四十七条,对网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网络借贷风险自担
  “《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说。
  根据《办法》第四章,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除了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设置合格出借人条件,《办法》还要求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设定上限防范风险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此,李均锋解释说,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这也符合网贷机构小额分散、普惠金融的定位,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认为,这一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利网CEO吴逸然也认为,网贷行业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向,规定个人、企业借贷金额的上限,就是对“小额分散”要求的具体落实。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部分业内人士对这一严苛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大部分平台的业务模式(尤其是抵押类)需要进行调整。此外,设定上限完全落地执行到位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强烈的需求推动下,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
多举措保护消费者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设置借款上限,《办法》还从多个方面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实现风险自担。
  首先,《办法》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在取得相应的工商经营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后要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得ICP许可后方可开展网贷业务。
  其次,《办法》强调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3项禁止性行为,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再次,针对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办法》确立了网贷“双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配套措施有待落地
  针对《办法》业内人士是如何看的呢?和信贷CEO周歆明向记者表示,《办法》有利于P2P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P2P行业的快速洗牌和转型。分期乐创始人兼CEO肖文杰认为,《办法》对行业采取备案管理而非持牌模式,体现了监管层对网络借贷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等方面价值的肯定,也为网络借贷行业留出了创新发展的空间。爱钱帮CEO王吉涛对记者说,《办法》的实施为行业明确了边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关借款限额的规定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中小型平台将陆续退出。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认为,《办法》表现的细节改动说明,监管层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在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各平台需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
  李均锋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举措,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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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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