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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红线增至13条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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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对行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禁止性行为也由征求意见稿的12项增至13条。
  1.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不得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指出,第13条为兜底性条款,为以后监管再出台新的负面清单和要求埋下了伏笔。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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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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