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震
《办法》中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规定了网络借贷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网上的民间借贷),而网络借贷最大特点是加上了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平台。二是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并且特别强调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于指导意见的贯彻、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落实责任、明确主体的特点,“双负责制”、协同监管、备案制等突出的是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四是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底线监管,守住底线就可以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五是让网络借贷坚持小额分散,实现普惠金融,这也是再次夯实网络借贷作为中介平台的法律底线。六是让信息披露成为网贷的一个关键领域,并对信息披露予以专章规定。七是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予以了保护。八是明确了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预期的确定性。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的民间借贷规范化历程中的里程碑,将让我国的民间投资步入一个新阶段。
限贷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爱君
对网络借贷金额设限的规定科学合理,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同时有利于社会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的稳定。
首先,目前自然人不通过金融信贷进行贷款而去高利息网贷平台借款的原因不外乎急用与门槛低,这让借款人承受了高风险,因此需要有借款额度的限制,对一个自然人的100万元的借款额度限制具有合理性。其次,该规定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8号文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避免披着互联网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
100万元的借款额度,从长远看有利于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因为它既是对债权人的风险分散,也是对平台的信誉保障。
《办法》实际效果有待检验
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邓建鹏
《办法》赋予了网贷机构的合法地位,它改变并将扭转网贷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倾向。不过,《办法》能否完全落地有待实践检验。
例如,有关借贷限额的规定,有待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说的中央数据库的建设,否则小额分散、额度限制将成为空谈。再比如,行为监管+机构监管这种“双负责制”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一大创新,但地方金融监管人力有限,银监会如何协调各地金融部门工作等也是挑战。
建议借鉴英国经验,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能力不足的地方,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办法》提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面要设一个网贷专业委员会,而这个网贷专业委员会目前还没有成立,所以,目前还不好预测效果。(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聂国春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