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宣称猴姑饼干能“养胃”,是否暗示消费者能治疗某种疾病?饼干包装盒上没有印“养胃”字样但包装袋上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因不满行政处罚决定,江中猴姑饼干的生产商江中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求,江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药监局接到消费者李某举报,称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猴头菇饼干,标有“养胃”字样,还宣传称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涉嫌违法。海淀区食药监局立案调查,2014年9月19日,经对超市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该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鸿富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曾标注“养胃”字样。海淀区食药监局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于2014年11月18日对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7月6日,李某以江中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江中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以及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徐静蕾诉至法院,并提交海淀区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
江中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声誉受损,于2015年9月14日将海淀区食药监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海淀区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海淀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江中猴姑饼干的外包装上是否标有“养胃”字样,这也是海淀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主要证据。
法庭上,江中公司坚称该公司生产的猴姑饼干从未在外包装上标注过“养胃”字样,并在现场出示了江中猴姑饼干的外包装盒实物;并称,2014年8月20日,海淀食药监局在对超市发厢红旗店内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进行现场检查时也没有发现外包装上含有“养胃”字样。
海淀食药监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外包装上粘贴、印刷的一切文字、图形、符号均为食品标签。举报者李先生曾提交了一张江中猴姑饼干手提袋的照片,上面明确标有“养胃”字样;且他们曾对涉案超市的食品部主管李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养胃”字样,因此认定“养胃”属于食品标签上的内容。
对此,江中公司认为,产品的手提袋只是销售商宣传的手段,和生产商没有关系。海淀区食药监局仅凭超市员工的说法,没有进行仔细审查就草率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请求法院改判。
江中公司还认为,“养胃”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不是专业医疗用语,不涉及疾病治疗,更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他们仅在电视推广宣传中提到过“养胃”,“这只是一种广告创意,没有夸大宣传。”
海淀区食药监局表示,国家相关法律对食品和药品做了严格区分,江中猴姑饼干在食品标签中的“养胃”字样对疾病治疗具有一定暗示作用,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