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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过期奶致人呕吐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冯松龄


  本报天津讯(记者冯松龄)天津市民范某饮用牛奶后出现呕吐等不良症状,经查看才知牛奶已经过期。范某将出售过期牛奶的超市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20余元,并给付其十倍赔偿即2200余元。
  范某称,他于2015年12月14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一家大型超市,花220余元买了一箱纯牛奶,回家饮用后,出现了呕吐、腹痛等症状。范某母亲饮用后心跳加快、胃痛,范某妻子饮用后身体同样出现不适。范某查看生产日期才发现,牛奶系2014年10月21日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6日。
  2015年12月23日,范某找到超市负责人处理此事,超市拒不承认牛奶是其出售的。范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调出当日超市监控画面,证明范某当时正在收银台处付款。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方退还货款并赔付其过期牛奶货款的10倍即2200余元。
  被告超市辩称,顾客所持发票为被告提供的消费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购买行为,不能证明过期牛奶是从被告处购买的。另外,原告在购买商品时,被告已告知其要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所购买的牛奶不是在被告处购买的抗辩,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提供购物的销货清单及商品实物,已经完成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认定涉诉商品系被告出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慎检查义务,销售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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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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