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杨联文 记者洪敬谱)安徽合肥市民杨某因做生意亏本需要钱,先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偿给债权人,后又伪造房产证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所得房款55万余元被其偿还债务,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人而将产权过户给债权人,导致各方当事人纠纷不断。8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杨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某夫妇借款,后因生意亏本而无钱归还。2014年10月30日、11月30日,杨某先向张某夫妇出具了房屋过户抵押声明,自愿将自己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静安新城A区一套房屋过户抵押给张某夫妇。此后,杨某向张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因欠张某借款120万元,春节前将上述房屋作价64万元,2015年6月底前还款32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
2014年12月,急需资金的杨某又将该房屋委托某房地产管理公司出售。经某地产管理公司介绍,杨某与何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该房屋以5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杨某向何某隐瞒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事实,同时向何某提供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用于办理过户登记。至2015年1月14日,何某共支付杨某购房款55.4万元,杨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何某,双方约定剩余1.1万元待房屋过户时再支付。何某搬入该房屋居住。
2015年1月16日,杨某又将该房屋过户给张某妻子用于抵偿债务,后张某夫妇却无法拿到房屋。由于一房二卖导致各方当事人纠纷不断,杨某却将骗取何某的购房款55.4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另查,2014年10月,杨某在出售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蓝鼎星河府一套房屋期间,通过他人伪造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一本。
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一套房屋已抵偿给债权人,又与被害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伪造房产证,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5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出售其他房屋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杨某接到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