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考驾照可“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微博朋友圈可作刑案证据,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出事故将被停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禁用增强免疫力标签,自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考驾照可先学后付
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考试模式也将随着新版《大纲》发生改变,考试科目的顺序由民众原先熟知的”一、二、三”变为“一、二或三”。新规里最大的变化是驾考培训学时延长,科目二与科目三可同培同考。
新版《大纲》中关于驾考费用与支付方式的规定列明,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具体做法是,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交通运输部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自10月1日起实施。
●微信可作刑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日正式施行。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规定》明确,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加强网络食品监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外包装不得标注 “进口奶源”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外包装标签做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奶粉外包装要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标签、说明书是禁止声称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也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也是不允许的。除此之外,外包装上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本来就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
●裁判文书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列举了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其中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等。根据《规定》,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及法院认为不宜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