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讯(记者冯铁飞)最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件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购物过程中,遭受了经营者不同程度的辱骂、搜身等,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为此,太原市消协提醒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太原市消协秘书长卞传志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卞传志说,这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同时,《消法》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卞传志进一步解释说,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中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经营者还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太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两节过后,又迎来双十一消费高峰期,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争执后,应冷静思考,最大程度掌握证据并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反映,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冲动。也特别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