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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德县法院宣判虚拟商品传销案
作者:袁小蕾


       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指使被告人倪某、黄某某、方某某等人从江西省上饶市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并在该市西林新街等地点以推销虚拟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2800元/份)获得加入资格,之后按照ABCDE的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成立了六个传销活动点。该传销组织主要利用电话、QQ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再由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2015年4月,福建省武夷山市该部分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某某遂指使倪某、黄某某等人带领剩余的三四十人从福建省武夷山市来到广德县,在桃州镇夫子庙小区等地点的出租房内成立了四个传销活动点,采取同样方式和手段进行传销活动,该四处传销活动点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处。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23人以推销虚拟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倪某等受张某某指派在各自负责的传销点中组织或者指使被告人莫某等对新来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者殴打的方式,引诱、胁迫新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但作为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层级最高的领导组织者,对其下层级的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明知和默认的,其作为领导组织者应对其下层级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除被告人张某某外,被告人倪某等22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对实施非法拘禁的各被告人从重处罚。对张某某、倪某等18名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向公安局机关指认了本案其他三个传销窝点,构成特别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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