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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变成“多理由退房”
安徽省滁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房产纠纷
作者:肖梅 洪敬谱


    ■肖梅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房产消费纠纷,最终开发商退回了消费者的22万余元预付款。【案例】今年6月19日,滁州市消费者王先生在该市一家房产公司交付1万元定金订购了一套商品房,该公司承诺“无理由退房”。经实地看房后,王先生对所购房屋的位置不满意,第二天就向该公司请求无理由退房。然而,销售人员告知王先生,只有交付首付款后才能享受无理由退房,否则将视为消费者违约,不予退还定金。王先生只得于6月22日支付首付款216745元。
  本以为这下可以退房了,但随后王先生又被告知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后才能退房,无奈之下,王先生又于7月4日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王先生以为终于可以退房了,没想到又被销售人员告知需要办完银行按揭手续才可以退房。
  王先生被该房地产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有理由退房”要求激怒了,于是来到滁州市消保委投诉,请求给予帮助。
  滁州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当即向该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到该市12315投诉中心进行调解。该房产公司负责人对消费者投诉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强调公司要求消费者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办理银行按揭等程序是工作流程。
  滁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向该房产公司宣传《广告法》《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使房产公司负责人主动与王先生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产公司退还王先生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26745元,并给予王先生适当补偿。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案中,房产公司以店堂宣传告示形式介绍了无理由退房的程序,而没有向消费者一次性讲清楚,将无理由退房演变为有理由退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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