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物业违规收公摊电费业主不交钱就不供暖
作者:苏冰杰 耿记安


    ■苏冰杰 本报记者 耿记安
  “交了物业费,业主们还必须交纳公摊电费,并且和供暖费捆绑收取,如果不交所谓的小区公摊电费,物业公司就不收供暖费,不给供暖。”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兴达锦绣园小区的杨女士提起自己的小区物业就抱怨不断,像杨女士这样的憋屈业主还有数百名。
投诉
交了物业费,还要交公摊电费
  连日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郑州市兴达锦绣园小区多位业主的投诉:在该小区生活的数百名业主,交纳了物业费之后,又被该小区物业公司——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物业)强制收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摊电费,并且公摊电费与供暖费捆绑收取,不交公摊电费就不能交供暖费,不给供暖。
  业主杨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在今年3月31日交房,11月15日供暖前,业主们陆续到小区物业交纳供暖费(该小区内暖气管道等设施还没有通过郑州热力公司验收,供暖费先由小区物业收取),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诉业主:交纳供暖费必须同时交纳小区公摊电费,不单独收取供暖费。
  杨女士说,今年3月底开发商正式交房后,物业公司除正常收取小区物业费外,开始收取公摊电费。业主们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费便不该再额外收取公摊电费,所以一直抵制不交。没想到,温馨物业为了收取公摊电费,便想出了和供暖费捆绑收取的“妙计”。
  对此,业主们气愤地告诉记者:公摊电费本来就不该收取,现在还捆绑供暖费,强制业主们交纳,这不是典型的霸王行径吗?
调查
物业声称依约收取
  温馨物业除物业费以外,额外收取公摊电费,是否合理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多方调查。温馨物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物业费以外的公摊电费,在之前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已经规定。随后,记者在温馨物业出示的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看到,上面确实有“物业管理费不包括电梯、公用照明、公用水电等公用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公摊电费”等内容。
  对于这份协议,小区不少业主们纷纷表示从未签过。业主王女士在温馨物业现场质疑说:“为什么我们签的协议,所有业主手里却一份都没有?”对此,温馨物业的赵经理回答说:“这个协议是当初业主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并签的,上面都有业主的签名和手印。只是当时物业公司的公章没盖,就没发给业主。”
  收取公摊电费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基础上,加收公摊电费的行为,属于明显违规行为。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专家
收取公摊电费协议涉嫌违法
  11月30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明确表示:温馨物业虽然持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中关于收取物业费后额外收取公摊电费的约定,明显违反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约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业主们有权拒绝交纳公摊电费,已经交纳的,物业公司应该全部退回。
  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王红伟律师认为:首先,各方必须在协议上进行签字或盖章,且均持有该协议,对协议内容明确知晓,该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温馨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公摊电费的条款,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因此,即使这份合同正式签署了,也属于无效合同。
  发稿前,记者获悉,温馨物业已经停止了公摊电费和供暖费的捆绑收取,兴达锦绣园小区的业主们单独交纳了供暖费后,家里已经开始供暖。但该小区的公摊电费还在收取,业主们依然在维权路上。
  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4 版:要闻·投诉】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物业违规收公摊电费业主不交钱就不供暖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