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李闽 记者吴采平)12月1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仲裁委员会在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荆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联合调解了一起有关房屋装修合同定金的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这是《关于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消费纠纷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的首例调解案件。
为拓宽消费纠纷调解渠道,提高维权效能,保证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今年5月3日,荆州市工商局、荆州市消委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消费纠纷的指导意见(试行)》。荆州市消委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仲裁法律法规;举办培训班培训工商、消委干部维权调解人员,培训人员2300人次;在各县市区设立巡回仲裁庭,并选择江陵县工商局和江津工商分局进行了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为工商、消委、仲裁委三方构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创造条件,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到仲裁也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一个途径。
11月18日,申请人余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定金协议》,装修公司为余某的房屋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余某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随后,余某因个人原因,要求中止协议并退还定金,装修公司以已为余某设计图片、完成协议规定义务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双方来到荆州市消委会请求调解。按照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的相关规定,装修公司可不退还定金,但由于余某年龄较大,身体不好,荆州市江津分会工作人员本着和谐、维稳的考虑,与装修公司协商沟通退还部分定金。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解除合同,装修公司交付设计效果图,并退还6500元定金的协议。为避免当事人反悔,引导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荆州市仲裁委巡回仲裁庭按照仲裁程序和原则进行审议,依法出具了仲裁调解书,对内容进行仲裁确认。
针对目前各类合同纠纷剧增,消费纠纷调解反复出现变化的情况,荆州市工商局牵头,与荆州市仲裁委沟通协调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在工商、消委会履行维权、服务职能的同时,引入仲裁调解手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仲裁制度对消费调解协议给予了法律保障,不仅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且大大推动了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荆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张琼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上述案例是荆州市工商、消委系统与荆州市仲裁委构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来的第一例成功案件,也是贯彻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创新举措。
据悉,荆州市仲裁委员会通过相应程序,在全市工商、消委系统确定了12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员。截至目前,巡回仲裁庭已受理5件消费纠纷仲裁案件,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