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生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买饮料,送杯子;买大家电,送小家电;买洗衣液,送衣物柔顺剂;买汽车,送自行车……近年来,赠品促销成为商家惯用的促销招式。近一段时间,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反映赠品质量差、商家不兑现赠品承诺、赠品无法享受“三包”等问题。
赠品过期拒担责
消费者杨先生日前向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2016年11月30日其在丹阳市一家超市购买火腿肠,回家之后发现赠品过期,向商家反映后,商家以赠品是无偿赠送的、不属于商品为由,拒绝予以处理。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曲阿分局工作人员接到转办的案件后,经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局执法人员指出,有“买”才能“赠”,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即使是赠品,商家也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即赠品免费不免责。因此,商家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因此,赠品火腿肠出现过期问题,店家同样应承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经协商,超市最终赔付消费者1000元。
赠品不享受“三包”
不久前,消费者朱先生在镇江市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只电磁炉,超市赠送了一只铁锅。朱先生在使用铁锅时发现底部有裂痕。朱先生找到超市客服部要求调换,对方称赠品不享受“三包”。
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超市取得联系,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指出,超市不能因铁锅是赠品而免除“三包”义务,应当予以更换。经协调,超市为消费者更换了铁锅。
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负责人仇冰表示,厂商为促销附送赠品本来无可非议,但部分厂商为牟利,故意以次充好,以质量较差的赠品吸引消费者。仇冰提醒商家应恪守诚信义务,依法履行“三包”责任,及时为消费者退换问题赠品。
退货就得退赠品
消费者刘女士日前向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称,她在某品牌家电网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999元的吸尘器,商家免费赠送了一个挂烫机。刘女士使用吸尘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先后两次寄回商家修理,修理后吸尘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最终商家答应刘女士的退货请求,但是要求刘女士退货时一并退还赠品。刘女士认为,吸尘器出现质量问题而退货,过错方是商家,退货时不必退回赠品。双方就此产生争执。
仇冰认为,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商品,则商家不会赠予。赠予合同与商品买卖合同存在主从关系。退货时,赠品是否应一并退回,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因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则赠品可协商不必退回,因为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商家。但如果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是消费者,即消费者单方面违背合同,消费者就应该退回赠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并获得赠品时,一定要提前和商家做好约定,以防出现纠纷。
承诺送赠品不兑现
消费者叶女士投诉称,前不久镇江市一家家电商场搞“购物满3999元送四件套”的活动,叶女士买了3万多元的家用电器,却没有收到商家承诺的赠品。接到投诉后,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处。经调解,商家为叶女士提供了赠品。
扬中市消费者徐女士投诉说,她在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4S店答应赠送一辆自行车,可是迟迟不予兑现。
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该汽车4S店沟通,了解到赠送给消费者的自行车是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可是厂家一直没有发过来,4S店也没有办法。经协调,4S店承诺将积极联系厂商,近期一定将自行车交付给消费者。
注意留存证据
采访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商家送出的赠品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消费者想投诉,往往无法拿出证据,形成消费维权的“真空地带”。
为此,仇冰提醒消费者,春节将至,很多商家都会推出附带赠品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仔细查验所附带的赠品,假如是食品更要特别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要保管好购物发票,一旦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换。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唐占军指出,赠品作为一种产品,应适用《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对赠品进行“三包”的法律义务。“由于赠品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确实难以维权,这就需要消费者保留商超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并采取拍照等方式予以取证,以便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唐占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