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重耳
相识多年的银行员工推荐的理财产品都能购买吗?不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银行理财纠纷,投资人的赔偿请求被终审驳回。
张某是某银行北京某支行的理财经理,她与孟某相识多年,其间不断向孟某推荐理财产品,孟某也数次购买了张某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4年8月15日,张某在上班时间,向孟某推荐了中吉凯旋中心的理财产品。孟某随即在张某协助下向中吉凯旋中心汇款130万元,并同意由张某代签自己与中吉凯旋中心的《合伙协议》,协议由孟某保管。协议中提到:该130万元属于孟某向中吉凯旋中心缴纳的出资,即她作为中吉凯旋中心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为中吉融通公司,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为一年。
在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后,孟某未能收回出资,故将张某及张某所在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孟某称,自己是出于对张某的信任,才签订了涉案理财合同,且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作身份向其销售产品,自己之所以让张某代签涉案合同,是因认为张某与支行形成表见代理。
对此,银行方面表示,孟某签订的涉案合同无该行标识,且相对方是中吉凯旋中心而非银行,银行方面与孟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另外,孟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向孟某推荐该理财产品,故不存在表见代理表象,不同意孟某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孟某所签合同的相对方是中吉凯旋中心,款项也汇入中吉凯旋中心的账户,合同相对方既非张某,也非银行,更遑论张某是否有权代理支行与孟某订立合同。
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孟某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名的理财产品,通常都会以投资项目为名,诱惑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承诺投资者以固定收益、高利率。这类有限合伙风险多发,多起非法集资案件都是此种形式非法揽储,投资者应多加小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也就是所谓“飞单”,并从中获得高额佣金回报。这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对银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中,张某虽是银行工作人员,但其向孟某推荐的是不属于银行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钱款走向,均与银行不存在关联性,因此孟某向银行提出赔偿的主张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官提醒说,即便是在银行的经营场所内,即便是熟识的理财经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晰合同主体。切不要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蒙蔽,落入投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