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刘绍锋 杨桃 记者顾艳伟)一家二手车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汽车曾出过事故的事实,导致消费者黄先生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手车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消费者退车,二手车公司返还车款。
2016年4月30日,消费者黄先生与南宁一家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以9.7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车。协议约定,车辆交付前相关的债权债务、抵押、交通责任、交通事故等,均由二手车公司承担,交车后则由黄先生自行负责。后来,黄先生在车辆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便以二手车公司欺诈为由诉至南宁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庭上,二手车公司承认出售的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辩称,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就向黄先生明确购买的是二手车,车辆交付时黄先生也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并未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按照协议约定,即使是交车前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被告二手车公司应处理清楚,所引起的责任由二手车公司承认即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二手车公司并未隐瞒该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公司未如实告知黄先生涉案车辆曾遭遇过交通事故并经维修,致使黄先生对该车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购买的决定。黄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二手车公司返还黄先生9.7万元购车款,黄先生则将车辆归还二手车公司。
黄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南宁江南区法院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黄先生在购车时已知车辆是二手车,应当知道车辆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且双方在协议中也约定了车辆在交易前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处理。另外,黄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在交易过程中二手车公司存在欺骗或诱使等行为。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