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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用餐被烧伤 获赔5000元
作者:姜淑清 王立民 李建


  本报石家庄讯(姜淑清 王立民 记者李建)近日,河北省兴隆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卢先生投诉,称其一家人于2016年12月在当地一火锅店用餐,服务员在添加酒精时不慎起火,卢先生的女儿被烧伤,就赔偿事宜与火锅店发生纠纷。
  卢先生称,经过治疗和恢复后,其女儿眼睛仍有不适感,希望到北京进一步检查治疗,故要求火锅店给予1万元费用。
  店方则称,卢先生女儿烧伤后,火锅店负责人立即陪同卢先生将其女儿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随后,火锅店负责人又赶到卢先生家中探望女孩,并给予1000元做为后期康复费用,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
  经多次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火锅店一次性向卢先生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卢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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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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