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法学专家为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点赞,指出该案将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对雷沃重工提起公益诉讼一案的进展。据中消协透露,由于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于2月27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9份补充证据,此案现正在法院审理中。近日,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是对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勇敢探索,值得支持与肯定。
维护公共利益震慑不法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认为,中消协提起的“雷沃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此案真正属于侵害不特定主体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特点。
“具体购买和使用雷沃车的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起相关的维权诉讼,但属于私益诉讼。而违规生产销售雷沃车的行为,则构成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即公共利益的行为。”张卫平认为,如中消协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望充分实现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消费公益诉讼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社会预防作用。通过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极大地促使相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能,对所有生产销售者也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将促使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地维护消费者自身以及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也指出,关于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我国有严格的保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本案涉案标的正三轮摩托车也不例外。但是本案被告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型号的正三轮摩托车和生产销售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同类车辆,对道路公共安全、对使用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事由,即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严重缺陷、损害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情形。
“公益诉讼可有力维护公共利益,使得分散受损的个人和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得以集中有效地获得保护和修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莘告诉记者,中消协起诉雷沃重工一案虽因被告多次要求延期至今没有结果,但该案一经提起公益诉讼,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实践证明,法律必须有用才是“活”的法律,“睡美人”法条只是摆设。“中消协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诉请认定欺诈助力私益诉讼
自新《消法》实施后,全国消协组织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截至目前,已在不同省份提起数起公益诉讼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认为,中消协提起的此次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重大突破是诉讼请求第四项,即“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
肖建国分析指出,一旦法院判决确认为欺诈行为,意味着购买四被告生产销售的摩托车的消费者,将来可以直接援引该公益诉讼判决的判项来主张权利,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购买摩托车价款的3倍。消费者既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也可以授权中消协继续提起3倍赔偿之诉,判决效力及于授权的消费者。
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指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能或者已经对购车人和众多第三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中消协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这意味着广大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中消协提起的本次公益诉讼具有创新性,进一步开拓了诉讼请求的类型和范围,请求确认“欺诈行为”的诉求最能体现本案创新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事项。中消协提起此项诉讼请求,具有极强的启发性,进一步充实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内容。通过提出欺诈行为确认的诉讼请求,较好地实现了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开辟了消费公益诉讼间接实现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方便消费者维权、简便追究不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新路径。”
吴景明也指出,中消协提出了确认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的诉求,这一请求如果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后续的消费者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打下基础。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裁决既判力原则的规定,消费者要求被告承担因欺诈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须再行举证,本条规定为“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积极探索尝试积累宝贵经验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认为,本案作为中消协提起的首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为今后此类诉讼案件的提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此类公益诉讼的规定尚不完善,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均不明确。本案的提起与受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此类案件的诸多标准,完善了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则,并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流程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张卫平则认为,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制度、实践、理论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例如公益诉讼原告的具体诉讼权利——调查取证(相关主体相应的调查协助义务)、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费用给付请求等,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请求的实现,赔偿基金的建立,公益诉讼中财力、人力、物力的安排等,都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只要敢于实践、探索,相信这些问题都是能够通过民众的强大智慧不断得以解决,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和消费者保护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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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生产销售违规三轮摩托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被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22份。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此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在此期间,中消协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与雷沃重工进行了四次会谈,督促其正视存在问题、对照中消协公益诉讼请求进行整改。
经过多次会谈、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认识到存在问题。通过自查,雷沃重工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三万余台,其中已经售出两万余台;查出其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九百余台,其中已经销售八百余台。对照中消协提出的六项诉讼请求,雷沃重工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中消协也表明了相应立场。对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表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对于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没有异议。对于消除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行为构成《消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消除安全风险的方案、费用承担、告知形式以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鉴于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更好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于今年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补充证据9份。此案现正在审理中。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