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黄鹏 记者周余涛)近日,记者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消费者购买的橄榄食用调和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单位被判退还货款1058元,并赔偿10倍货款10580元。
2016年9月30日,西安市民杨某在西安麦德龙公司,以单价148元/桶的价格购买了恒大兴安牌芥花籽橄榄食用调和油(5L)2桶;以单价149元/桶的价格购买了千岛源牌山茶橄榄玉米食用调和油(5L)3桶;以单价105元/桶的价格购买了金浩牌茶籽橄榄食用调和油(5L)3桶。
杨某认为,麦德龙销售的上述食品以图形、文字以及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橄榄”,强调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橄榄油的市场价和营养价值高于芥花籽油、菜籽油、玉米油、油茶籽油,但这3种橄榄食用调和油均未标注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西安麦德龙公司退还其购物款1058元,赔偿105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西安麦德龙公司在法庭辩称,橄榄油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油种,因此不标示含量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杨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以上3种调和油违反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的规定要求,仅以涉案商品标签标示不规范为由要求10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麦德龙公司销售给杨某的3种调和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西安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杨某货款1058元,并给付赔偿金10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