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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栏杆未达标高 赔偿摔伤学生7万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区一名初中生在学校一楼栏杆处摔成骨折,其父代为起诉学校,称栏杆低于国家标准11厘米,向学校索赔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多元。
  去年2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课间休息时,初中生小明(化名)趴在学校办公楼一楼窗台看外面的同学玩耍,一不小心摔到窗户外,导致右手骨折。小明因此在医院住了15天,花了4万多元。后来的司法鉴定显示,小明受到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
  小明的父亲随后起诉学校,称事故现场外窗高度设计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强制标准,也没有按照要求安装护栏,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13万余元。学校则辩称,虽然学校窗户设计不合规范,对小明受伤应该承担责任,但小明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他摔伤的地方不是教学区,而且他摔伤并不是外力作用造成的。
  法院调查发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米”,而事发窗台距地面的高度为0.79米,即该窗台低于国家标准11厘米;学校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小明的摔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但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总共需赔偿7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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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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