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随着共享单车热度的不断升温,摩拜(小桔车)、ofo(小黄车)等不同品牌的单车几乎遍布各大城市的街头巷尾。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公共交通体系长期存在的“最后一公里”难题,更起到了缓解道路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绿色出行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私占、损毁等问题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裴小星针对共享单车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
乱停乱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共享单车受到广泛欢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使用的便利,具体表现为无桩停放,但也带来了共享单车目前被诟病最多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
前不久,北京市门头沟区近百辆共享单车因不当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缴至特定区域,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龙源创意文化园内也被发现有近300辆共享单车被集中停放在一处小院内。据园区负责人表示,这些共享单车在园区内违章停放,影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所以才被扣。园区曾约谈摩拜和ofo的相关负责人,后摩拜派专人在院内巡视,被扣的单车也陆续被运走。
单车被清理、收缴的现象并不只在北京发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发生过类似情形,原因还是乱摆乱放,影响公共秩序。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认为,对于上述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很难归结到运营商身上,基本都是因为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所致。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此外,考虑到使用者停放单车的位置,以及停放时的主观想法,是基于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等,甚至可以通过《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裴小星说。
私占单车
可定性为“盗窃”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使用权,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无权随意存放单车。
今年2月中旬,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家底商门前停放的共享单车被人私自上了锁,民警便在随后几天的巡逻中多留了心。偶然发现一名女子骑行ofo共享单车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锁将单车锁在门口。待女子要骑车离开时,民警将其拦住。经调查发现该女子就是店铺的老板,公安机关因该女子的私占行为对其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无独有偶,2月下旬,北京火箭军总医院的两名护士也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想要一直据为己用,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裴小星认为,上述私占行为均系使用者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但凡注册过共享单车的人都知道,使用单车之前必须向经营商缴纳一定的押金。使用者以单纯使用为目的的上锁行为,虽然在性质上难以被认定为盗窃,从财物数额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侵占罪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至1万元以上,具体数字根据各省级经济状况自行规定);但根据租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单车的情况下,运营商可以不退还其相应的押金。同时上锁的行为也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经营商的财产权益,因此在经营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裴小星指出,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经营商不具备以押金约束行为人的手段,对于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前所述),重则构成犯罪。
损毁单车
情节严重将触刑
今年3月,北京发生了首例ofo单车用户因主动保护共享单车而受伤的事件。市民张女士称,其在3月10日骑行共享单车至西直门公交站台,恰逢一男一女准备使用附近的另一辆小黄车,但该车的信息被人涂改,导致该男子不能使用。于是该男子就用手拔轮胎气门芯,用钥匙撬车胎,并念叨“最好谁都别用了”。张女士上前进行制止,但被该男士拽到身前,对其进行了殴打。幸好张女士接受医院治疗后身体并无大碍,警方目前已介入调查。
像这样因无法使用单车、激情损毁车辆的使用者绝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共享单车竟惨遭“毒手”,被扔进水沟、卸车轮、剪链条等现象屡见不鲜。
裴小星指出,对于上述单纯对单车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相关法律有明确的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损毁公私财产”,而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则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建议
加强信用监管
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就如此前的网约车一样,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等方面都刚刚起步。裴小星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对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未雨绸缪,应从政府层面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都制定出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同时建立共享单车行业联盟,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政府部门引领、各方面协作,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营造合法使用共享单车的社会环境。 (田珍祥)